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06 20:40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93年度署聲議字第 422 號
行政執行法 (民國 89 年 06 月 21 日) 非現行
第 18 條
擔保人於擔保書狀載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,行政
執行處於義務人逾前條第一項之限期仍不履行時,得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
行之。
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(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) 非現行
第 27 條
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、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,無法一次完納
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,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,得酌情核准
其分期繳納。經核准分期繳納,而未依限繳納者,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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